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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森制药旗下一药店发虚假广告 宣称预防新冠状病毒

字号+ 作者: 来源: 2020-08-10 我要评论

原标题 华森制药旗下一药店发虚假广告宣称预防新冠状病毒近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《防控疫情期间重庆

  原标题:华森制药旗下一药店发虚假广告 宣称预防新冠状病毒

  近日,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《防控疫情期间重庆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典型违法案件》显示,重庆华森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华森大药房”)荣昌区奥城店涉嫌发布虚假广告,误导消费者,遭荣昌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。记者查询发现,华森大药房为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华森制药”,股票代码:002907)旗下全资孙公司。

  1月26日,荣昌区市场监管局对华森大药房奥城店进行检查,发现其门店玻璃大门张贴的手写宣传单上,有“预防新冠状病毒板蓝根、柑橘冰梅片、抗病毒颗粒、抗病毒口服液、一清颗粒、抗感颗粒、蒲公英颗粒、金银花颗粒、银翘解毒片、热毒清片、复方穿心莲片、复方鱼腥草片、玄麦甘桔颗粒、金菊五花茶、清热解毒类药物均可预防新冠状病毒”;“预防新冠状病毒口罩+抗病毒药物双向结合更加有效预防大于治疗”、“预防新冠状病毒板蓝根、柑橘冰梅片、抗病毒颗粒、抗病毒口服液、一清颗粒、抗感颗粒、蒲公英颗粒、金银花颗粒、银翘解毒片、热毒清片、复方穿心莲片、复方鱼腥草片、玄麦甘桔颗粒、金菊五花茶、清热解毒类药物均有效预防”等内容。

  华森大药房荣昌区奥城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《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,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查处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: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、误导消费者的,构成虚假广告。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虚假广告:第(四)项: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。

 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落实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,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。在当地党委、政府和市局的领导、指导下,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快查快处了一批违法案件,全力稳定和规范市场秩序。记者查询发现,华森大药房荣昌区奥城店涉嫌发布虚假广告,误导消费者案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其中之一。

  1月29日,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《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》称,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,根据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,2月13日24时前,餐饮服务单位、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禁止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,棋牌、网吧、KTV、洗浴等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营业。

  华森大药房荣昌区奥城店成立于2018年7月17日,该店总公司为华森大药房。华森大药房隶属于华森制药旗下。

  华森制药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显示,华森大药房业务性质为医药产品采购和销售;华森制药间接持股100.00%。

  截至2月6日收盘,华森制药报20.82元,总市值为83.60亿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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